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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交了税加拿大还要再收一次?女子怒告CRA,法院判了!这对加拿大华人意味着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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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人愿意为同一笔收入缴纳两次税。

然而,一位加拿大纳税人却遇到了这样的情况:她投资海外股票所获得的股息,已经在当地缴纳了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),回到加拿大报税时,却被加拿大税务局(CRA)拒绝给予外国税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),导致同一笔收入面临“双重征税”。

最终,这位纳税人将CRA告上加拿大税务法院。

而法院最新作出的裁决,不仅让她成功胜诉,也为所有拥有海外投资的加拿大税务居民提供了重要参考。

什么是外国税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)?

加拿大实行的是全球征税制度(Worldwide Income Taxation)

也就是说,只要您是加拿大税务居民,无论收入来自加拿大还是海外,都需要向CRA申报。

例如:

美国股票股息

香港股票分红

欧洲股票投资收益

海外工资收入

海外出租物业收入

原则上,都属于加拿大应税收入。

那么问题来了:

很多国家在支付股息或投资收益时,已经提前扣缴了一部分税款。

如果加拿大再对同一笔收入全额征税,就会出现所谓的双重征税(Double Taxation)

因此,加拿大税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外国税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,FTC),将已经缴纳的外国税额,用来抵减加拿大应缴税款。

简单来说,就是:

同一笔收入,不应该缴纳两次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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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A近年明显收紧审核标准

过去,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相对简单。

例如:

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国上市公司股票,并通过非注册投资账户(Non-Registered Account)领取股息。

根据《加拿大—美国税收协定》,美国通常会先扣缴15%的预扣税。

加拿大报税时,只需要根据税单(Tax Slip)上的扣税金额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即可。

然而,近年来,不少纳税人发现:

CRA开始明显提高审核标准。

除了税单之外,还可能要求提供:

国外报税表(Foreign Tax Return)

国外税务机关评税通知(Notice of Assessment)

已缴税证明(Proof of Payment)

  • 国外报税表(Foreign Tax Retur
  • 国外税务机关评税通知(Notice of Amen已缴税证明(Proof of Payment)

目的就是要求纳税人进一步证明:

这笔税款不仅被扣缴,而且最终确实属于应缴税款。

本案:海外股息已缴税,CRA却拒绝税收抵免

本案中的纳税人为加拿大税务居民,在美国及瑞士拥有投资账户。

她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,申报了来自德国及瑞士上市公司的股息收入,并依法申请外国税收抵免。

这些股息在发放时,已经分别按照德国及瑞士税法,被直接扣缴了预扣税。

然而,CRA却拒绝了她的申请。

原因是:

CRA认为,仅凭券商提供的税务资料,并不足以证明纳税人真正承担了德国及瑞士的税负。

因此要求她进一步提供:

德国税务机关评税通知

瑞士税务机关评税通知

  • 德国税务机关评税通知
  • 瑞士税务机关评税通知

作为证明。


纳税人:这些文件根本拿不到

面对CRA的要求,纳税人表示:

由于自己在德国及瑞士取得的股息金额非常少。

按照当地税法,甚至无需正式报税。

如果为了申请加拿大外国税收抵免,而专门聘请当地会计师报税,不仅程序复杂,费用甚至远远高于应缴税额。

因此,她根本无法取得CRA要求的评税通知。


法官:CRA自己的行政指引都没有遵守

法院审理后发现:

CRA目前采取的审核标准,竟然与自己公开发布的行政指引相矛盾。

根据CRA发布的:

Income Tax Folio S5-F2-C1(外国税收抵免行政指引)

对于**源泉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)**而言,

通常只需要提供:

外国税务资料(Tax Information Slip)

即可证明已经缴纳外国税款。

只有在其他特殊情况下,才需要进一步提供:

国外报税表

缴税证明

评税通知

  • 国外报税表
  • 缴税证明
  • 评税通知

换句话说,

对于上市公司发放股息时直接扣缴预扣税的情况,

CRA自己的政策本来就认为:

税单通常已经足够。


CRA引用旧案例,但法院并不认可

在法庭上,CRA引用了两宗过去的税务案例。

这些案例中:

虽然投资收益最初被扣缴了预扣税,

但纳税人后来向外国政府正式报税后,

由于符合当地优惠政策,

最终实际上无需缴税,并获得退税。

因此,他们当然不能再向加拿大申请外国税收抵免。

然而,法院指出:

这些案例只能证明:

如果最终没有实际承担外国税负,就不能申请外国税收抵免。

但这并不能推导出:

所有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人,都必须提供外国税务机关正式出具的评税通知。

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。


法院最终判决

法院最终认定:

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,

纳税人的德国及瑞士股息,

确实已经依法缴纳当地预扣税。

因此裁定:

案件发回CRA重新审核,并依法给予外国税收抵免。


这项判决,对加拿大华人意味着什么?

对于拥有海外资产的加拿大居民而言,

这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。

尤其不少华人投资者,同时持有:

美国股票

香港股票

欧洲证券

海外基金

海外投资账户

这些投资几乎都会涉及外国预扣税。

近年来,CRA确实不断加强外国税收抵免的审核。

但是,这项法院判决释放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息:

CRA不能随意提高举证标准。

更不能要求纳税人提供:

法律没有规定,

甚至CRA自己行政指引也没有要求提供的文件。

只要纳税人已经能够合理证明:

外国税款确实已经依法扣缴,

CRA就应当依法审核,而不能无故拒绝外国税收抵免。图片


专家提醒:保留完整资料,是避免双重征税的关键

税务专家Jamie Golombek表示:

近年来,CRA对于外国税收抵免的审核确实越来越严格。

因此,拥有海外投资的加拿大居民,应妥善保存相关资料,例如:

股息税单(Tax Slip)

券商年度对账单(Broker Statement)

预扣税证明(Withholding Tax Statement)

海外税务文件(如适用)

一旦CRA要求补充证明,

便能够更顺利证明自己已依法缴纳外国税款,

避免因资料不足而影响外国税收抵免申请。


最后

随着越来越多加拿大居民拥有海外投资,外国税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)已成为国际税务规划中不可忽视的一环。

本案不仅是一位纳税人的胜诉,更提醒所有海外投资者:

依法享有税收抵免,是每一位纳税人的合法权利;而完整保存投资及税务资料,则是维护这一权利最有效的保障。

对于拥有美国、欧洲或其他海外投资账户的加拿大居民而言,与其等到CRA审核时手忙脚乱,不如提前做好资料留存与税务规划,才能真正避免“双重征税”,保障自身权益。图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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