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有人愿意为同一笔收入缴纳两次税。
然而,一位加拿大纳税人却遇到了这样的情况:她投资海外股票所获得的股息,已经在当地缴纳了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),回到加拿大报税时,却被加拿大税务局(CRA)拒绝给予外国税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),导致同一笔收入面临“双重征税”。
最终,这位纳税人将CRA告上加拿大税务法院。
而法院最新作出的裁决,不仅让她成功胜诉,也为所有拥有海外投资的加拿大税务居民提供了重要参考。
什么是外国税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)?
加拿大实行的是全球征税制度(Worldwide Income Taxation)。
也就是说,只要您是加拿大税务居民,无论收入来自加拿大还是海外,都需要向CRA申报。
例如:
美国股票股息
香港股票分红
欧洲股票投资收益
海外工资收入
海外出租物业收入
原则上,都属于加拿大应税收入。
那么问题来了:
很多国家在支付股息或投资收益时,已经提前扣缴了一部分税款。
如果加拿大再对同一笔收入全额征税,就会出现所谓的双重征税(Double Taxation)。
因此,加拿大税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外国税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,FTC),将已经缴纳的外国税额,用来抵减加拿大应缴税款。
简单来说,就是:
同一笔收入,不应该缴纳两次税。
CRA近年明显收紧审核标准
过去,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相对简单。
例如:
加拿大居民持有美国上市公司股票,并通过非注册投资账户(Non-Registered Account)领取股息。
根据《加拿大—美国税收协定》,美国通常会先扣缴15%的预扣税。
加拿大报税时,只需要根据税单(Tax Slip)上的扣税金额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即可。
然而,近年来,不少纳税人发现:
CRA开始明显提高审核标准。
除了税单之外,还可能要求提供:
国外报税表(Foreign Tax Return)
国外税务机关评税通知(Notice of Assessment)
已缴税证明(Proof of Payment)
- 国外报税表(Foreign Tax Retur
- 国外税务机关评税通知(Notice of Amen已缴税证明(Proof of Payment)
目的就是要求纳税人进一步证明:
这笔税款不仅被扣缴,而且最终确实属于应缴税款。
本案:海外股息已缴税,CRA却拒绝税收抵免
本案中的纳税人为加拿大税务居民,在美国及瑞士拥有投资账户。
她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,申报了来自德国及瑞士上市公司的股息收入,并依法申请外国税收抵免。
这些股息在发放时,已经分别按照德国及瑞士税法,被直接扣缴了预扣税。
然而,CRA却拒绝了她的申请。
原因是:
CRA认为,仅凭券商提供的税务资料,并不足以证明纳税人真正承担了德国及瑞士的税负。
因此要求她进一步提供:
德国税务机关评税通知
瑞士税务机关评税通知
- 德国税务机关评税通知
- 瑞士税务机关评税通知
作为证明。
纳税人:这些文件根本拿不到
面对CRA的要求,纳税人表示:
由于自己在德国及瑞士取得的股息金额非常少。
按照当地税法,甚至无需正式报税。
如果为了申请加拿大外国税收抵免,而专门聘请当地会计师报税,不仅程序复杂,费用甚至远远高于应缴税额。
因此,她根本无法取得CRA要求的评税通知。
法官:CRA自己的行政指引都没有遵守
法院审理后发现:
CRA目前采取的审核标准,竟然与自己公开发布的行政指引相矛盾。
根据CRA发布的:
Income Tax Folio S5-F2-C1(外国税收抵免行政指引)
对于**源泉预扣税(Withholding Tax)**而言,
通常只需要提供:
外国税务资料(Tax Information Slip)
即可证明已经缴纳外国税款。
只有在其他特殊情况下,才需要进一步提供:
国外报税表
缴税证明
评税通知
- 国外报税表
- 缴税证明
- 评税通知
换句话说,
对于上市公司发放股息时直接扣缴预扣税的情况,
CRA自己的政策本来就认为:
税单通常已经足够。
CRA引用旧案例,但法院并不认可
在法庭上,CRA引用了两宗过去的税务案例。
这些案例中:
虽然投资收益最初被扣缴了预扣税,
但纳税人后来向外国政府正式报税后,
由于符合当地优惠政策,
最终实际上无需缴税,并获得退税。
因此,他们当然不能再向加拿大申请外国税收抵免。
然而,法院指出:
这些案例只能证明:
如果最终没有实际承担外国税负,就不能申请外国税收抵免。
但这并不能推导出:
所有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人,都必须提供外国税务机关正式出具的评税通知。
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。
法院最终判决
法院最终认定:
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,
纳税人的德国及瑞士股息,
确实已经依法缴纳当地预扣税。
因此裁定:
案件发回CRA重新审核,并依法给予外国税收抵免。
这项判决,对加拿大华人意味着什么?
对于拥有海外资产的加拿大居民而言,
这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。
尤其不少华人投资者,同时持有:
美国股票
香港股票
欧洲证券
海外基金
海外投资账户
这些投资几乎都会涉及外国预扣税。
近年来,CRA确实不断加强外国税收抵免的审核。
但是,这项法院判决释放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息:
CRA不能随意提高举证标准。
更不能要求纳税人提供:
法律没有规定,
甚至CRA自己行政指引也没有要求提供的文件。
只要纳税人已经能够合理证明:
外国税款确实已经依法扣缴,
CRA就应当依法审核,而不能无故拒绝外国税收抵免。
专家提醒:保留完整资料,是避免双重征税的关键
税务专家Jamie Golombek表示:
近年来,CRA对于外国税收抵免的审核确实越来越严格。
因此,拥有海外投资的加拿大居民,应妥善保存相关资料,例如:
股息税单(Tax Slip)
券商年度对账单(Broker Statement)
预扣税证明(Withholding Tax Statement)
海外税务文件(如适用)
一旦CRA要求补充证明,
便能够更顺利证明自己已依法缴纳外国税款,
避免因资料不足而影响外国税收抵免申请。
最后
随着越来越多加拿大居民拥有海外投资,外国税收抵免(Foreign Tax Credit)已成为国际税务规划中不可忽视的一环。
本案不仅是一位纳税人的胜诉,更提醒所有海外投资者:
依法享有税收抵免,是每一位纳税人的合法权利;而完整保存投资及税务资料,则是维护这一权利最有效的保障。
对于拥有美国、欧洲或其他海外投资账户的加拿大居民而言,与其等到CRA审核时手忙脚乱,不如提前做好资料留存与税务规划,才能真正避免“双重征税”,保障自身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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